泉州市就业见习指南
时间:2019-07-23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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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青年就业见习指南
三年千名青年就业见习是为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团委、市工商联决定于2019年至2021年,联合实施的见习计划。
一、参加就业见习
(一)见习对象和条件
三年千名青年见习计划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申请参加见习前,未就业、无办理过社会保险,距离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
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前,未就业、未缴交过社会保险,且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距离开始见习的时间在16-24周岁之间的失业青年。
以上对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遵守纪律,品行端正,道德良好;
3.具有符合见习职位所需的专业等要求的条件;
4.自愿提出见习申请。
(二)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三)报名方式
符合见习条件要求的毕业生可直接到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登记、参加各县区举办的见习招聘会或直接到见习基地应聘见习岗位。
二、申报就业见习单位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并符合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且适合青年的见习岗位,拥有一定数量开展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2.内部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3.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在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各类单位,按照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向所属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确认为见习单位。申报材料包括《泉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就业见习指导师资队伍的相关材料、见习场所照片以及就业见习有关管理制度等。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将适时在吸纳见习人员较多、见习成效良好、岗位质量、见习留用率高的就业见习单位中征集、成立县级就业见习基地。市人社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时从县级就业见习基地中择优补充为市级就业见习基地。
三、申请见习补贴
吸纳见习人员后,见习单位应将名单上报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后,纳入泉州市三年千名青年就业见习计划。
(一)见习单位先行支付
见习期内,见习单位应按月向见习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
(二)地方财政予以补贴
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统一向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见习补贴,经审核,按规定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给予确定。其中,见习补贴应不高于见习单位支付给见习人员的生活补助。
申报材料:《泉州市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附件2)、《泉州市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泉州市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附件4)、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在福建省各级人社部门登记失业)、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毕业生提供)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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