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3-29 17:00 浏览量: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开发区财政局、人事劳动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民生保障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高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8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2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800元;技师(二级)每人24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3600元;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600元。

二、对参加《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人员,提高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9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3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950元;技师(二级)每人2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3900元;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650元。

三、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同时按当地低保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四、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鼓励产业急需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泉政办〔2019〕23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一次创业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泉人社〔2018〕336号)规定执行。

五、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时长为3~12个月。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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