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2101-0200-2021-00010
    • 备注/文号:泉开管〔2021〕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25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批复
    时间:2021-04-25 11:15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呈报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请示》(泉开应急〔2021〕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同意你局制定的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请认真按照检查计划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25日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
      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强化全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执法效能,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法定权限、人员数量、技术装备以及监管企业等实际情况,编制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突出直接监管工作重点,兼顾综合监管工作要求,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落实安全监管属地责任,为实现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日的确定和安排
      工作日安排按照前3个年度的平均值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500个工作日。计算方法如下:
      安监科、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实际在册在岗人员2人、机关工勤1人,聘用协管员2人。纳入工作日计算的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数量以2人计。
      1.个人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个工作日。其中:全年总天数365日;双休日=52周×2日/周=104日;元旦、春节、五一、端午、清明、中秋、国庆节等共计11日法定假日。
      2.总法定工作日=250日×2人=500个工作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180个工作日。计算方法如下:
      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500)-其他执法工作日(180)-非执法工作日(140)=180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即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中测算预计需要重点检查工作日24个和一般检查工作日156个。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180个工作日。计算方法如下: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80个工作日,包括拟订全区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上级精神,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上级和管委会交办的其他执法任务。
      2.实施行政许可,10个工作日,主要是依法承担危险化学品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准入管理、许可证换发证。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投诉举报的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
      4.开展宣传教育培训,20个工作日,主要是围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5.行政处罚执法工作,20个工作日。
      6.其他事项,30个工作日,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巩固提升、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隐患排查体系建设、机动执法等工作。
      (四)非执法工作日,140个工作日。计算方法如下:参加党群活动及政治学习,按每人每月2日,安排48日;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按每人每月2日,安排48日;病假、事假,按每人每月1日,安排24日;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按年均每人10日,安排20日。以上总计140个工作日。
      三、监督检查安排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要求,对重点检查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其他企业进行抽查,坚持做到不缺项、不错位,共计划检查47家企业。
      (一)重点检查安排
      1.检查范围:危险化学品零售贸易、重点使用企业。
      2.检查数量:11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其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7家(含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零售店1家),树脂工艺礼品企业4家(具体名单见附件),占监督检查总数15%。
      3.计划检查频次:全年至少全覆盖检查1次。
      4.工作日安排:平均每家单位安排2人检查1天、复查1天,共需6×2×2=24个工作日。
      (二)一般检查安排
      1.检查范围:机械、轻工、纺织、电子、商贸等行业领域。
      2.检查数量:根据三年前检查情况,我局负责机械、轻工、纺织、电子、商贸行业领域201家(一厂多牌、一家企业出租给多家企业为整体计算)。按照“双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测算,预计抽查63家企业。
      3.计划检查频次:全年至少全覆盖检查1次。
      4.工作日安排:平均每家单位安排2人检查1天、复查1天,共需39×2×2=156个工作日。
      四、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主要对企业的台账资料、现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5.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以及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监督检查方法
      (一)企业自查。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 ,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7项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项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纪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立“双随机”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四不两直”的方法开展检查。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执法人员要坚决遵守持证执法、双人执法的原则,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
      (二)在监督检查前,应当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企业、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在监督检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执法数据录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直报系统,并做好执法文书归档备查工作;
      (三)对不属于安监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对涉及其他执法部门的案件,应及时按规定抄告或移送案件,须联合执法的,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密切配合。
      附件:2021年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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