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0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网站地址:http://www.qzkfq.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czj/zfxxgkzn/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机构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构:区财政局综合科
咨询电话:0595-22353006
互联网联系方式(电子邮箱):qzkfqczj@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邮政编码:362005
办公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办公大楼8楼
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二)政务信息的分类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主要包括政策文件、机构职能、统计信息、财政预决算及其他法定要求公开的信息。
据新《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编排体系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备注/文号、发布机构、公文生成日期、有效性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
2、备注/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3、发布机构:发布政府信息的机构主体。
4、公文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有效性:政府信息的有效性情况。
(四)公开渠道及获取方式
1.“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qzkfq.gov.cn/
2.政府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在上述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查阅、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区财政局综合科
咨询电话:0595-22353006
传 真:0595-22353060
邮 箱:qzkfqczj@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办公大楼8楼
邮政编码:362005
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表格的获取
根据《条例》规定,依申请公开需要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可以在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具体网址为http://www.qzkfq.gov.cn/zwgk/zfxxgkzl/ysqgk/)上下载打印《申请表》)。
2.也可到申请机构办公地点申领。
《申请表》复制有效。
(四)申请方式和渠道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新《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互联网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版申请表,受理机构将依照新《条例》相关规定与申请人确认申请之日,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邮寄/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通过邮寄或信函提交给受理机构,收件人请填写“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综合科”,收件人地址请填写“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办公大楼8楼”,收件人联系方式请填写“0595-22353006”,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明前往受理机构地点领取《申请表》,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五)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按照“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发布的“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处理图”执行。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闽公网安备:350591020000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