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丰信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年产鞋用气垫200万双、鞋材配件200万双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11月2日—11月6日(5个工作日)。
一、 项目名称:泉州市丰信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年产鞋用气垫200万双、鞋材配件200万双项目。
二、 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文街390号。
三、 建设单位:泉州市丰信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四、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铭拓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泉州市丰信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筹建,总投资200万元,选址于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文街390号,占地面积7807m2,建筑面积16771m2,年产鞋用气垫200万双、鞋材配件200万双。公司职工人数80人,均住厂,厂区不设置食堂,年工作300天,日工作24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柜用水和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更换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2、大气环境:
项目吹塑、注塑、喷涂、烘干等工序应加强废气收集,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废气处理设施净化处理后通过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吹塑、注塑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要求;喷涂、烘干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破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企业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限值要求。
3、噪声环境:
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油墨废渣、水帘柜及喷淋塔废水、废活性炭、废抹布、破损变形的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配套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完整的原料空桶贮存须符合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并保留凭证;边角料及不合格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定期委托有关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于2026年4月3日在网站福建环保网(https://www.fjhb.org)发布了第一次环评信息公示;于2026年4月15日在网站福建环保网(https://www.fjhb.org)发布了第二次环评信息公示,进行报告表全文公示;项目在两次网络公示期间,建设单位未收到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2358187 22353053
传真:0595-22353050
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窗口
邮编:3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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