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超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8月12日—8月18日(5个工作日)。
一、 项目名称:泉州超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
二、 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泰路63号。
三、 建设单位:泉州超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四、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红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泉州超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筹建,总投资100万元,选址于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泰路63号,租赁建筑面积11000m2,年产鞋底500万双。公司职工人数200人,其中100人住厂,厂区内不设置食堂,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9.5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2.大气环境:
项目注塑成型、油压发泡、投料、混合搅拌、浇注、烘烤发泡、浇注头清洗、刷照射剂及其照射固化、刷处理剂及其烘干、调胶、刷胶及其烘干、贴合、调墨、描墨、晾干、喷涂及其烘干、喷枪清洗、打粗、雕刻等工序应加强废气收集,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废气处理设施净化处理后通过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刷照射剂及其照射固化、刷处理剂及其烘干、调胶、刷胶及其烘干、贴合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表1标准限值要求;注塑成型、油压发泡、投料、混合搅拌、浇注、烘烤发泡、浇注头清洗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调墨、描墨、晾干、喷涂及其烘干、喷枪清洗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1h平均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的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气锅炉标准;打粗、雕刻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3.噪声环境:
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配套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废原料空桶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并保留凭证;废包装材料、边角料及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定期委托有关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于2026年1月13日在网站福建环保网(https://www.fjhb.org)发布了第一次环评信息公示;于2026年1月22日在网站福建环保网(https://www.fjhb.org)发布了第二次环评信息公示,进行报告表全文公示;项目在两次网络公示期间,建设单位未收到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2358187 22353053
传真:0595-22353050
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窗口
邮编:3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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