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元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鞋底120万双、鞋面40万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8月29日—9月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元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鞋底120万双、鞋面40万双项目。
二、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泰路10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元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泉州融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泉州市元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筹建,总投资100万元,选址于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泰路10号,转租泉州市旭日手袋有限责任公司厂房,租赁厂房面积7000m2,年产鞋底120万双、鞋面40万双。项目拟聘用职工110人,均不住厂,不设食堂,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10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后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2.大气环境:
项目喷墨印刷、调漆、清洁、贴卷纸、喷漆、烘干、照射处理、激光切割等工序应在密闭车间进行,产生的有机废气和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废气处理设施净化处理后通过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标准要求。
3.噪声环境:
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废活性炭、漆渣及激光切割粉尘、定期更换的喷淋塔废水、废抹布、废过滤棉、废卷纸、不可直接回收利用的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配套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完整的原料空桶贮存须符合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并保留凭证;边角料、废次品集中收集后定期委托有关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于2025年6月4日在网站福建环保网(https://www.fjhb.org)发布了第一次环评信息公示;于2025年6月16日在网站福建环保网(https://www.fjhb.org)发布了第二次环评信息公示,进行报告表全文公示;项目在两次网络公示期间,建设单位未收到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2358187 22353053
传真:0595-22353050
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窗口
邮编:3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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