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0〕95号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丰顺达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3155631238
法定代表人:杨天生
详细地址: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西区F-02(C)
你单位位于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西区F-02(C) ,企业法人为杨天生。你单位主要从事汽车销售、汽车维修美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3月31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列入报告表类的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产。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有:汽车举升机13台、车轮动平衡机1台、轮胎拆装设备1台、四轮定位仪1台、车身校正设备1台、CO2保护焊机2台、无尘打磨抛光机1台、冷媒回收加注机1台、大灯测试仪1台、空气压缩机1台、废油收集机3台、烤漆房2间、底漆房1间、汽车外部清洗机1台、总成吊装设备1台、故障诊断设备2台、气缸压力表1台、喷油器清洗机1台、喷油流量测量仪1台、液压油压力表1台、车身整形机1台、轮胎充氮设备1台、钻床2台、砂轮机1台、型材切割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①汽车维修工艺:汽车进厂-检查-维修(焊接)-试车-装饰(清洗)-出厂;②汽车喷烤漆工艺:整理(钣金、清理、除旧漆)-补底-喷漆-烘干-检查-出厂;③汽车洗车和装饰工艺:待洗汽车-清洗-装饰-出厂。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0年3月31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3月31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0年3月31日的现场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0年4月9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你单位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故不再对该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一)行政命令
1.责令停止生产,未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前不得投入生产;
(二)行政处罚
2.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本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账户名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帐 号:35050165684000000137
执法机关名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项目全称及编码:其他罚没收入 713
转帐凭证(汇兑凭证)的附言栏应注明“缴交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罚款”
本机关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服务大楼二楼
联系电话:22353053
传 真:2235305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或者向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2020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2020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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