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1-08-02 09:52 浏览量: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哨点监测作用的发挥尤为关键,为进一步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全区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现就疫情期间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药店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人员,一律到市区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见附件1)就近就诊。全区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一律不得收治具有上述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如违反规定截留诊治具有上述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将依据相关规定严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区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落实预检分诊管理,强化首诊负责制,要严格落实“三码联查”(即查健康码、行程码、疫苗接种标识),测体温,做好信息登记,并按疫情防控要求将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转送到就近的发热门诊诊治。对拒不服从转送的患者,相关医疗机构要立即将相关信息向患者居住场所所在片区(网格)报告,由所在片区(网格)进行跟踪,督促其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形成闭环管理。若患者为居住在外县(市、区)的人员,则要及时报告其居住地防控办(其他县、市、区防控办电话见附件2)并做好记录。

  三、医疗机构如发现持非绿码的人员,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严格按规定及时管控,检测结果反馈前,做好相关人员的隔离观察工作,必要时派专车转运至市区发热门诊诊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新入院患者及陪护人必须按规范要求和规定频率做到“应检尽检”。要严格病区管理,落实“一人一陪”,谢绝探视,严禁加床收治患者。医疗机构内所有人员必须全程正确佩戴口罩。要严格做好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陪护人员的每日健康状况监测和信息登记;要严格做好诊疗环境、医疗器械、患者用物等的清洁消毒,加强集中隔离点、核酸采样点、疫苗接种点等场所的消杀及常态化监测数量和频次。

  四、药店要做到从业人员每日自我健康监测,营业期间全程正确佩戴口罩,定时进行环境消毒,并根据需要加大消毒频次。药店要严格入口管理,安排专人劝导进入药店的人员全程正确佩戴口罩,落实体温测量和“三码联查”(即查健康码、行程码、疫苗接种标识)。药店同时要积极发挥监测预警作用,按规定如实登记相关药品销售信息,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全区各药店在销售退烧、止咳药等四类药品时,必须实名登记,详细记录购买人身份证号、目前居住住址、手机号码、发病2周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购药时症状等信息,若购药的发热患者体温测量超过37.2℃时,药店需立即按上述第二条的要求拨打有关电话并配合做好转运工作。对违规售药的药店,将依据相关规定严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及各片区要通过海报、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媒介,在全区各类医疗机构、药店及小区等场所加大市区设置发热门诊医疗机构的宣传,引导全区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自觉就近前往发热门诊就诊。

  六、请广大居民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如出现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不要自行购买和服用药物,不要到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治疗,应自觉避免接触他人,规范佩戴口罩后,到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就医过程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不遵守发热患者就诊管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1.市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一览表 

               1泉州市第一医院东街院区0595-22277281

    2泉州市第一医院城东院区0595-28121762

    3福医大附二院鲤城院区0595-22789080

    4福医大附二院东海院区0595-26655043

    5泉州市中医院0595-22201332

    6解放军910医院0595-28919420

    7泉州市儿童医院0595-28282860

    8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13328877698

附件2.其他县、市区防控办电话 

    1鲤城区22355889

    2洛江区22633812

    3泉港区87971189

    4石狮市88707372

    5晋江市85664489

    6南安市86380775

    7惠安县87364908

    8安溪县23265962

    9永春县23870955

    10德化县23569332

    11丰泽区22508275

    12台商投资区275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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