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产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时间:2019-03-05 17:07 浏览量:

泉州市产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共培训资源效用,加强和规范泉州市产业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泉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按照“统筹管理、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功能互补”原则认定设立。

第三条 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要与泉州经济发展密切结合,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主要围绕我市17个重点产业、民生补短板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开展项目实施。

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与评审、项目组织与实施、过程管理、资金管理、成果推广与示范、项目验收。

第四条 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范围主要立足我市本科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现有的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产业技工培养基地,以及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基地、科研院所、职业培训机构及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期2年。

第五条 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程序组织专家复审确定的。

第六条 实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培训、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提升以及技能研修活动,使之达到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水平。同时,实训基地还承担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培训或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七条 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遵循“稳步发展、动态调整”的原则,每两年评审调整一次,具体数量根据申报的学科领域、建设单位的综合情况确定;对考核评估情况达“合格”以上的实训基地继续纳入管理。

第八条 创建泉州市培训就业创业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全市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培训基地或机构、用工需求、培训项目、任务计划等信息。实训基地及第三方通过管理系统开展录入培训人员信息、加强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我市本科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企业、科研院所、职业培训机构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申报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本科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面向重点发展产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000人,其中社会化培训不少于500人且高级工以上培训达20%以上,具有3-5个与省重点优势产业或本地重点发展产业密切相关的精品、特色专业(职业)以及相匹配的实训装备。 
    2.建立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年度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双师型教师不得低于50%,高级职称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25%以上,每个特色专业(职业)必须有5名以上的专职专业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 
    3.与3家以上省重点优势产业或本地重点发展产业的大、中型企业建立了较为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在专业教学改革、实习实训设施建设、学生实习和就业、企业职工培训、专业师资共享等方面有实质性合作内容;学校已为企业培养培训了大批高素质技术工人,在企业发挥骨干作用,受到用人单位的好评。

4.建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能承担高级工以上的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5.已被认定为国家级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省级公共实训基地、省级产业技工培养基地的学校,可优先列为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

(二)申报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领域内的大中型企业或当地支柱行业;

2.重视支持技能人才的培养,企业职工培训经费连续3年足额提取并用于职工培训;

3.建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培训学校(基地),可提供100人以上相关职业培训鉴定的场所、设施设备,培训鉴定工作规范有序。

(三)申报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科研院所、职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开展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的意愿;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社会信誉好,近年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成效突出,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000人;

2.具备申报实训项目所需的自有实训场地及设备(不含租赁),有自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师资力量;

    3.参与制定技术标准、技术科改、科研项目研发、项目管理等工作;

    4.所申报项目符合泉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导向,市场前景广、社会需求大,且与泉州市实训基地实现实训项目、实训区域

等方面的互补。

第十条 鼓励实训基地开展合作共建。产业实训基地要大力开展校企合作,加强各类技能人才培训课程研发和评价考核工作。产业实训基地的牵头建设单位根据认定的培训项目范围,可通过合作办学、项目委托管理、整建制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其他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整合社会培训资源,提高工作积极性,有效促进实训基地实现高效、高质、良性运作。

第十一条 对省、市级贫困地区申报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给予适当倾斜,在与其他申报单位基本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列为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推荐、专家评审、公示、认定授牌等环节。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所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泉州市产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

2.《XXX(项目单位名称)市级产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

方案》(其中包括《XXX(项目单位名称)市级产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XXX(项目单位名称)市级产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二)初审推荐。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本地区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初审工作,确定本地区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候选单位。

(三)专家评审。受理申请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管理制度、社会诚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采取资料审核、现场考察、调查座谈等方式,专家组根据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结果。

(四)公示。专家提交评估结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和评估情况,统筹把握,对符合条件的可分年度纳入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局务会研究后,确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初步名单,并在市人社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资格,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五)授牌。公示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授予“泉州市产业实训基地”牌子,并明确其培训范围。

 

第四章 实施及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成立泉州市产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挂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产业实训基地建设的统筹和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并具体组织实施对市级产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进行认定、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具备技能人才鉴定考核管理资质的泉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等第三方机构负责开展技能人才评价、项目评估、验收等工作,所需资金从实训基地获得的补助资金中列支。

基地建设项目分两个阶段实施,每个阶段为期一年。第一阶

段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发文确认之日起开始实施;第二阶段自中期评估结果公布后开始实施。

(一)第一阶段:确认为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后,拨付40%的补助资金。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在本阶段要认真研究本重点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情况,制定本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细化具体任务指标,明确实施进度,确定项目实施组织机构,制定和完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完成本年度的技能人才培训任务。

第一阶段结束后,由第三方组织专家根据评估细则(附件3)对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与管理、培训能力、培训体系、资金管理、项目产出等五方面,并将评估结果提交管理办公室审核、公布。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达到“合格”的进入第二阶段,并拨付余下50%的补助资金;“不合格”的则不再作为实训基地项目进行管理。

(二)第二阶段: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建设期满,管理办公室自收到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申请书两个月内由第三方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具体程序如下:

1.报送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养方案、评估情况、审计报告、其它有关成果材料。

2.组织专家验收考核。管理办公室部署验收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3.公布验收考核结果。第三方形成验收报告,提交管理办公室审核、公布。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拨付最后10%的补助资金,“不合格”的则不再作为实训基地项目进行管理。

4.实行绩效评价管理。各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绩效评价工作,项目验收的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优先推荐其他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

(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中止或撤回投入资金、撤销实训基地资格等处理。

1.项目建设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2.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3.虚报、假报建设状态数据或阶段性建设成果;

4.项目经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实训基地实行补助政策。按照我市17个重点产业和民生补短板对技能人才的需求,设立A、B、C、D四类实训基地。A类为生产制造及智能制造,B类为生产、运输设备操作,C类为商业、服务,D类为其他(附件4)。对A、B、C、D类的实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400万、300万、100万的补助资金,分三期拨付,第一期拨付40%,第二期拨付50%,第三期拨付10%,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六条 实训基地的学员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技能考核或考试,可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训基地按照学员取得证书及等级给予补助: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给予学员350元补助;专项能力证书按“良好”、“优秀”分别给予学员500元、700元的补助;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技技师(一级)分别给予学员1000元、1600元、2000元的补助。学员参加培训、取得证书,可按取得证书的最高标准给予补助,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补助,相同培训项目不得重复领取补贴。所需资金从实训基地获得的补助资金列支。

第十七条 实训基地培养出来的学员在基地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部门技能类表彰奖励(竞赛类除外),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的奖励。学员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技能竞赛,可参照《泉州市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组织和管理试行办法》分别给予一等奖(或第1名)不超过1500元/人,二等奖(或第2-3名)不超过1000元/人,三等奖(或第4-5名)不超过500元/人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实训基地获得的补助资金列支。 

第十八条 实训基地培养的高技能人才可对照《泉州市高层

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的要求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成绩突出的还可以优先列为省、市高技能人才国(境)外培训的对象,并推荐参加 “福建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等各级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六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实训基地的设备购置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和专家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教研活动、学员培训鉴定补助、职业技能竞赛、培训平台信息化建设、成效奖励及培训鉴定证书等方面,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职工宿舍建设、购置交通工具、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三公”经费等以及其他与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无关和违反法律法规的支出。

第二十条 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要做好以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产业实训基地项目单位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三)制定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并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暂行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

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时间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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