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办发〔2018〕8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长效保障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关于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要求,明确义务教育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工资的比较口径,依法依规切实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二、保障对象
全区执行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制度的在编教师,同时统筹考虑学前教育的在编教师。
三、比较范围及口径
(一)比较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二)工资比较项目计算口径。计算比较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的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计算比较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地区附加津贴(规范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义务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提高部分不纳入比较范围。义务教育教师改革性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政策执行。
(三)奖励性补贴项目。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电〔2018〕20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严禁违规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61号)要求基础上,对公务员普遍发放奖励性补贴时,应及时统筹考虑义务教育教师。
四、制度保障
(一)建立全区义务教育教师与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监测制度。建立义务教育教师与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监测机制,逐步完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长效保障机制。每年年末对义务教育教师与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对比,使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和待遇凡有政策要求的,必须按政策、按要求进行落实,并足额发放到位。
(二)健全全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水平随当地公务员收入水平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统筹核定中小学教师的绩效工资总量,坚持全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调整与公务员工资收入调整同步进行的原则,并优先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强化责任,加强统筹,实现标准统一到位,经费足额预算到位,执行发放到位,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三)严格落实教师待遇。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落实教师各项工资待遇有关政策,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绩效工资、综合性奖励、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等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与公务员同标准、同待遇,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每月按时足额发放。
(四)建立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工作联动机制。成立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泉州开发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长效保障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研究全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随公务员工资收入动态调整问题,落实全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长效机制。
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工作对接,定期开展工资待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与反馈。区党群工作部和社会事业局要精准把握工资待遇的政策、口径和标准,及时为区党工委、管委会提供决策参考;区财政局要优化财政教育支出结构,将教师工资待遇作为财政民生投入的重中之重,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五、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区社会事业局要指导各学校制定好本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绩效工资与教职工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结合,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绩效工资分配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工作量多、工作业绩突出的教师倾斜,深化教师职称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坚持德才兼备、全面考核,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活力。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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