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2104-0100-2021-00001
- 备注/文号:泉开管办〔2021〕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09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1-08-12 10:12
区直各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1年第19次开发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9日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
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完善有关评审制度,保障财政投资评审高效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开发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二、本规定所指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区直党政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全额投资、部分投资和以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项目。
三、本规定所指财政性资金,包括区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投融资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四、使用国债、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等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区财政局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六、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由区财政局授权区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区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开发区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二)负责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的预(结)算审核工作;
(三)协助区财政局跟踪监督和检查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工程进度款审核意见;
(四)参与工程项目变更签证工作,主要对涉及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使用功能、装修标准或数额较大等重点隐蔽、设计变更项目进行跟踪监督;
(五)负责依法建立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对外委托助审机构和专家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助审机构或专家参与技术性较强的项目评审工作;
(六)承担区财政局委托的其他业务。
七、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公布工程预算之前,将工程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报送区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评审,经评审后的项目预算造价作为工程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
(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一个月内(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编制工程结算书,并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对结算书进行审核,审核结论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认后报送区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评审,经评审后的项目结算造价作为财政拨款的依据;
(三)按评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提供或补充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和相关证明,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积极配合区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做好调查取证和核实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五)对区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出具的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反馈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若在区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送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无书面反馈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执行评审结果。
八、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对外委托助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
(三)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报告;涉及需调查、核实、取证等事项,应向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申请协助办理;
(四)按规范及要求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及内部管理的廉政监督机制;
(六)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不得接收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方任何形式的有价证券(礼金或礼券),不得参与项目施工方组织的宴请等形式的商务活动;
(九)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财政投资评审的评审范围:
(一)工程建安造价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工程预算价(招标控制价)应报未报区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进行标前评审的,区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不予受理竣工结算评审。
(二)工程建安造价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后送区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备案,区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每年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少于年度项目的50%。
(三)工程建安造价2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区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每年对项目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少于年度项目的30%。
(四)上级财政部门已评审过的项目不重复评审;其他按照规定或管委会认为需要评审的项目应送区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进行评审。
十、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凡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符合有关要求的区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均应按《泉州开发区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送审资料要求》(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申请评审。
十一、根据《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泉财建〔2014〕453号)和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承诺时限,区财政投资评审时限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程预算送审资料收件完整的,评审时限为:工程预算送审造价500万元以下的,20个工作日;500万元-3000万元,22个工作日;3000万元-10000万元,27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的,30个工作日。
(二)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收件完整的,评审时限为:工程结算送审造价500万元以下的,20个工作日;500万元-3000万元,30个工作日;3000万元-10000万元,45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的,60个工作日。
(三)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水利、网络、电力、环保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工程的评审时限可根据专项业务的工作量、难易程度相应调整。
(四)项目评审时间从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完整资料之日开始到提交初审结果为止,评审过程中等待补充资料和核对及成果确认的时间不作为评审时间计算。在审核过程中,若项目建设单位收到需补充资料的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未能及时送达的,评审资料将被退回,等待项目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重新送审。
十二、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对外委托助审机构辅助审核的项目,其评审付费标准按《福建省省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闽财建〔2008〕141号文)的取费标准计取。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审核业务的工作量、难易程度、审核时限要求等因素,计算确定应付的审核费用。审核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纳入项目投资成本。
十三、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审定的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建设内容和标准,经评审后的预(结)算作为同级财政或主管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工程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十四、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预算时不得有意拆分工程项目,若人为缩小工程规模和预算金额,从而规避预算评审及招标程序的,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工程预算价(招标控制价)应报未报区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进行标前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结算,不准拨付工程款,如违反规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六、财政助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审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将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七、审计局会同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及财政助审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项目建设单位及财政助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区财政局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区财政与金融服务中心在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财政投资评审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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