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时间:2020-01-20 16:11 浏览量:

泉开安办2020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泉政〔2018〕2号)、《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大气污染强化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泉环委办〔2020〕1号)和《泉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泉烟办〔2020〕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加强重点时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控,现将《泉州开发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 

  

 泉州开发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泉政〔2018〕2号)、《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大气污染强化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泉环委办〔2020〕1号)和《泉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泉烟办〔2020〕1号)文件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4月30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统一部署、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组织发动各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强化措施,深入推进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全面查处、严厉打击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坚决防止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泉州开发区所辖区域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组织发动阶段(即日起至1月20日)。各相关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监管职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推动各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部署开展整治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1月21日至2月22日)。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特别是在除夕、正月初一、元宵节等重点时段,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严控非法燃放行为。 

(三)巩固管理阶段(2月23日至4月30日)。定期通报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情况,开展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活动,根据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存在的问题逐项制定完善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四、职责划分 

(一)安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加强宣传,组织发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深入推进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定期总结通报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情况。 

(二)科技经济发展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国土规划建设局: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及时通报污染数据变化情况,为禁止燃放工作提供技术参考;根据烟花爆竹燃放特点,在相应区域设置噪声和大气污染监测点,收集监测数据,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燃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四)公安分局:受理违法燃放举报,依法查处违规燃放、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制止,依法处罚;配合相关部门严打取缔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牵头落实烟花爆竹收缴销毁事宜,依法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五)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告知、督促禁止燃放区域内沿街门店、市场、餐饮酒店等单位严格执行禁止燃放规定,在检查中发现有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及门店依法告知烟花爆竹监管部门。 

(六)市交通执法五大队:加强对路面运输车辆的检查,及时发现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并向公安部门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纳入治理大气污染、美化城市环境、安全管理、创建文明城市的重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于1月20日前报开发区安办,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适时组织联合行动,形成整体合力,推动禁放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重要节日期间社会面巡逻防控,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违反禁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对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将同时通报给纪检监察部门。 

(四)加强督查,严肃问责。安办将进一步加强对禁燃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对措施不力、查处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和环境污染的给予严肃问责;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泉政〔2018〕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心市区 

 

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泉政〔20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防治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全境和泉州开发区所辖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以下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要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指定地点、时间燃放。  

四、本通告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实施。违反上述规定的,或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公务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属地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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