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2101-0200-2016-00081
    • 备注/文号:泉开管[2017]27号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4-28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7-04-28 11:20

    泉开管[2017]27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充分

    利用资本市场进一步推进企业

    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区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抢抓资本市场发展新机遇,进一步支持我区企业加快改制上市及到场外市场挂牌融资步伐,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我区经济转型升级,结合市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和场外市场挂牌融资的政策措施及开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

    根据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综合考察企业规模实力、上市及挂牌意愿和发展潜力,分别筛选建立场外市场挂牌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以此为基础分年度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对象倾斜扶持、强化指导、推进改制、促成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滚动管理,一年调整一次。

       (一)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和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简称“后备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其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省、市、开发区产业政策,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最近三年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前三年度净利润累计超3000万元或上年度纳税额超500万元;

    2、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上年度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营业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增长率在20%以上,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

    列入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存续时间满一年;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超200万元或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二)符合条件的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挂牌展示企业优先列入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

    (三)后备企业申报程序:企业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开发区上市办审核并报管委会审定确认。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场外市场挂牌资金补助

    1、按A股或H股上市要求改制的挂牌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的,给予70万元资金补助;

     2、A股或H股上市要求改制的挂牌后备企业挂牌当年起,以上年度因营利而贡献公共财力的数额量为基数,每年因营利而新增贡献公共财力的部分,按照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增量全部补助给企业,期限3年。

       (二)上市资金补助

    1、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

    2、上市后备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给予150万元资金补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

    3、上市后备企业在香港、美国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给予150万元资金补助;

    4、上市后备企业在其他境外证券交易所(香港、美国除外)上市的,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

    5、上市后备企业按规定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开发区并在开发区纳税的,且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

    6、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当年起,以上年度因营利而贡献公共财力的数额量为基数,每年因营利而新增贡献公共财力的部分,按照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增量全部补助给企业,期限3年。

    (三)鼓励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的后备企业,按票面利息的10%给予贴息,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四)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贡献公共财力,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补助给企业。

    (五)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当年,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补入账而贡献公共财力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补助给企业。

    (六)支持上市、挂牌企业技术改造。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当年技改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境外上市企业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当年技改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企业,自挂牌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当年技改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七)后备企业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无发生变化的,经报有权机关甄别认定后,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并无争议的,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合理资金需求的后备企业优先予以信贷支持;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参与我区后备企业改制重组。

    (九)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上市、挂牌和后备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资格;支持对上市、挂牌和后备企业向国家、省、市申报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国家高新技术项目配套资金、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6.18”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参与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和开发区金融改革示范区建设。

    (十)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及后备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金融人才,在符合省、市、开发区人才政策的条件下,在职称评定、住房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三、完善服务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企一议”制度。企业启动挂牌或上市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提出书面申请,管委会适时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办法为企业解决上市或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行政服务工作机制。对后备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及出具相关守法证明等事项,区内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绿色通道”服务,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行政服务中心同时要做好跟踪协调,需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办理的,行政服务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确定专人协助解决。

    (三)建立改制挂牌上市备案制度。企业与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办理改制挂牌上市业务、向证券监管机构递交挂牌上市相关材料,应在事实发生之日5日内主动到上市办备案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否则不予享受奖励补助待遇;对有意隐瞒或存在过度包装行为的,取消其后备企业资格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工商、税务登记地在开发区的企业,补助对象为在本《意见》有效期内成功实现挂牌、上市的后备企业。

    (二)本《意见》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上市办会同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通过转板实现上市,参照鼓励企业上市条款进行奖励,企业已获得奖励金额相应扣除。

    (四)本《意见》规定的财政补助项目若与之前开发区出台的扶持政策性质相似的,则扶持标准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

    (五)企业申请财税奖励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企业因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被终止上市、挂牌审核或挂牌、上市后被勒令退市的,此前所获奖励资金由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后追回,且该企业2年内不得申请相关政策优惠奖励。

    (六)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七)本《意见》由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上市办负责解释。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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