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2101-0700-2023-00013
    • 备注/文号:泉开管办规〔2023〕5号
    • 发布机构: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20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优质企业入驻泉州开发区智能产业园、2.5产业园促进增产增效扶持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3-10-20 14:56

      

      

    各有关部门、单位: 

      《鼓励优质企业入驻泉州开发区智能产业园、2.5产业园促进增产增效扶持措施》已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20          

        

      鼓励优质企业入驻泉州开发区智能产业园、 

      2.5产业园促进增产增效扶持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强产业、兴城市”双轮驱动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吸引优质企业和增资扩产项目向园区集聚,带动全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就鼓励优质企业入驻开发区智能产业园、2.5产业园促进增产增效提出如下措施: 

      一、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入驻泉州开发区智能产业园、2.5产业园,在园区新成立注册且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租金优惠政策 

      1.实行经济贡献与房租挂钩制度。给予入园企业第一年租金100%补助;第二年年度经营性经济贡献达到200元/㎡以上(含),给予租金100%返还;第三、四、五年年度经营性经济贡献达到200元/㎡以上(含)且分别同比增长5%以上(含)、7%以上(含)、10%以上(含),给予租金50%返还。 

      2.先租后让政策。支持入驻园区企业做大做强做优。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成长性的优质企业入驻满五年,其他企业入驻满五年且后三年连续经营性经济贡献达到300元/平方米以上(含),可提出购买场地(不含宿舍)申请,按层或幢固定界线为基本单元购买。具体购买面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及需求等统筹研究确定。企业之前实际缴交的租金可冲抵购房款。 

      (二)经营贡献政策。企业入驻后的前五年,年度经营性经济贡献超过200元/平方米的部分,按超额部分区级经营性经济贡献的6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三)技术改造补助政策。2024年12月31日前,对专精特新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购置数控类等生产性设备(含软件、技术)金额(不含增值税)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竣工投产后由受益财政按项目生产性设备(含软件、技术)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增产增效奖励政策 

      1.入驻企业成为规上、限上企业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扶持奖励。 

      2.入驻企业新认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每家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入驻企业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晋升为更高级别的示范企业(平台),在已兑现奖励的基础上,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五)研发创新奖励政策 

      1.入驻企业被新认定为工业和信息化类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入驻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三、其他事项 

      1.开发区内原有企业拟入驻智能产业园或2.5产业园的,鼓励重新注册一家独立核算企业,入驻后在园区的年度经营性经济贡献按企业(含区内所有关联企业)在开发区年度经营性经济贡献增量计算。其中,关联企业要提前报备,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向园区运营主体、招商服务中心书面报备,取得盖章回函,方可纳入考核测算。 

      2.对本措施与其他区级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 

      3.对于能带动形成产业集聚效应的重点企业、研发中心、研发平台、孵化中心、企业总部等,高成长性、高产值的优质企业等,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风投公司投资(或推荐)项目等,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另行给予扶持措施。 

      4.入驻企业享受本措施的有效期为五年。本政策奖补资金涉及租金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的,由智能产业园、2.5产业园的园区运营主体会同招商服务中心根据《泉州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运营考核激励管理方案》(泉开管办〔2022〕21)负责兑现;涉及技改补助、增产增效奖励、研发创新奖励的,由科技经济发展局负责兑现。 

      5.智能产业园、2.5产业园内已入驻企业,可按原入驻协议执行或依据本措施重新签订入驻协议。重新签订入驻协议的企业在享受租金优惠政策时,直接执行本措施规定的第二、三、四、五年政策条款,不执行第一年租金100%补助条款。 

      6.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科技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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