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2101-0700-2021-00020
- 备注/文号:泉开管办〔2021〕37号
- 发布机构: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29
区直各相关部门、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和欠薪企业关停事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泉州市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推进劳动关系稳定。在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建立统一协调指挥、职责明确、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劳动保障应急处置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快速反应、赶赴现场、协调配合、控制局面、妥善处理”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主动防范。将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的预防和防范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环节,从源头上防范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利益协调机制和预警工作机制,及时消除诱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因素,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统一调度、分工负责,区内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各相关单位应积极主动参与。
3.快速反应、防止激化。遇发生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各职能部门应提前介入,快速反应,及时到位,认真履行预案规定职责。坚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的原则,做到主动协调、积极配合、果断处置,防止矛盾激化,避免事态扩大,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4.把握政策、依法办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定,讲究工作方法,公正、公平、妥善处理。
三、适用范围
1.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劳动关系或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因工资支付、工伤补偿等纠纷而引发的10人以上的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集体罢工以及打砸、哄抢、堵塞交通等事件。
2.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事件。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的企业主逃匿,造成职工权益严重损害的事件。
3.存在欠薪的企业关停事件。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经营者提出关停,并已无力支付拖欠职工工资的事件。
4.其他侵犯劳动者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行为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组织体系及相关单位职责
(一)组织体系
1.成立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的应急工作。
2.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吴福来
副组长: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杨添丁
社会事业局局长吴小芗
成 员: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科技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工委会、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分局、开发区巡回法庭、基层治理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社会事业局,必要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派联络员统一办公,协调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发生后,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案情,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到场组成现场处理小组进行应急处理。
现场处理小组按各自职责进行分工,主要有:
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对因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引发的上访,统筹安排相关部门进行解释、疏导,防止事态升级、扩大;将各职能部门处置突发性劳资纠纷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平安单位考评内容,及时受理、转办、督办有关劳资纠纷的信访件、群众诉求件。
党群工作部:负责对因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引起的网络舆情进行控制与化解。
科技经济发展局:对所监管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而引发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及时要求企业予以纠正,并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负责落实建筑领域欠薪保证金,督促建筑业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民工记工考勤卡、人工工资直接发放制度,积极配合做好建筑领域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责令建筑业企业妥善解决职工反映的问题,对违法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对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社会事业局:负责对存在拖欠工资或出现欠薪苗头的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发生后,劳动部门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发生劳资纠纷的企业开展调查,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时受理职工申请,对案件审理启动绿色通道。
工委会:负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队伍稳定;调查了解情况,反映职工的合理意见和诉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
公安分局:及时组织人员快速出警维持现场秩序,对欠薪引发的非法集会游行、哄抢公私财物、阻塞交通、妨碍公务、扰乱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对恶意欠薪逃匿行为要及时介入,采取相应措施,迫使逃匿者回企业配合调查并处置劳资纠纷;对恶意欠薪涉及合同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非法集资以及相关部门移送的抽逃出资、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犯罪嫌疑的企业主,要立案侦察,依法查处。
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对用人单位经营资格的审查,并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开发区巡回法庭:负责启动诉调对接机制,协助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案前调解和法律释明工作,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积极引导劳动者通过法律诉讼等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的,应及时作出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对劳动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执行费用的申请,依法给予缓交或减免。
基层治理服务中心:会同社会事业局、工委会配合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稳定职工情绪,引导职工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需求,为受侵害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五、监控预警机制
劳动保障部门应制定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信访、仲裁等相关机构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
1.开展重大紧急情况的日常监控和排查工作。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专查、书面材料报送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渠道,及时掌握动态,发现欠薪等重大紧急情况的潜在隐患和苗头,采取稳妥措施予以排除化解。
2.建立工资支付重点监控机制。劳动部门应坚持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对发现有拖欠2个月以上工资行为的企业和可能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对发现有拖欠3个月以上工资行为和经营者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企业,及时报告同党工委、管委会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并抄报市应急处理办公室备案。
3.建立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置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事业局),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微信欠薪投诉平台等,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举报投诉信息第一时间上报领导小组。
4.加强值班值守。各成员单位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如“两会”、上级重要领导来泉、来区视察、长假期间等)应结合管委会和本单位的值班情况,加强值班,确保有一名领导及值班人员在本地,特殊情况能及时到场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
六、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一)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后或接报后,应急处理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向总值班室报告(视紧急情况,可先行电话报告),同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对出现持续时间超过1天、人数超过50人、出现暴力倾向、冲击党政机关、围堵交通要道、经营者逃匿等情况之一的重特大事件,要立即向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
报告内容为:
1.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数、破坏程度等情况;
2.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突发事件发生的用人单位和各级各有关部门已采取措施及处理情况;
4.其他已掌握的情况;
5.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等有关工作。
(二)启动预案
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应急处理办公室要在20分钟内做出案情初步判断,向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下令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三)应急处置
应急处理办公室在接到预案启动指令的20分钟内,根据案情通知有关单位投入应急处理工作。有关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快速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了解情况,进行初步分析研究,按各自职责果断处置。如案情扩大或可能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可请求领导小组给予指导和帮助。
1.处理突发事件时要注意运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听取劳动者诉求,稳定劳动者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要通过开展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动员、疏导劳动者返回单位和岗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2.现场处置小组和工作人员在处置事件中,要坚持“协调与化解”原则,创造条件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对话,尽最大努力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尽快平息和解决突发事件。现场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各有关单位应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对明显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迅速查处,责令改正。必须通过仲裁和司法程序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3.当出现暴力破坏活动苗头时,公安部门应依法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和扩大。对阻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执行公务或以追薪名义扰乱公共秩序的,严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追究责任。
4.必要时,报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应启动欠薪应急保障资金和欠薪垫付特别程序,在法院对欠薪企业财产保全、执行期间,以及劳动者生活确实困难或企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紧急情况下,先行垫付已查实的所欠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及时平息事态,解决劳动者生活困难。财政部门要对欠薪应急保障资金给予保障。
(四)信息发布
领导小组负责欠薪突发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七、后期处置
1.领导小组应做好预案的后期处置、协调、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尽快恢复企业生产秩序,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并向市应急处理办公室报告后期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劳动保障部门对不能当场协调处理的欠薪案件,应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欠薪事实及数额,责令欠薪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无法核实欠薪的应及时引导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3.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突发事件中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案件,30人以下的采取简易程序处理,30人以上的采用特别程序快速审理,按照就地就近原则进行处理,当天申诉,当天受理,在短时间内审结。
4.公安机关对恶意欠薪、涉嫌卷款逃匿的违法行为,与劳动保障部门实行行政司法联动,组织开展侦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劳动保障、建设、工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发生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的用人单位列入失信名单,实施重点监控并依法处理。
6.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处置结束后,现场处置小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交事件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导致突发事件的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处理经过、处理结果、政治影响评估等。
7.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处置结束后,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巩固成果,防止事件反弹,并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八、保障措施
1.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等环节工作制度,完善各部门、各单位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通畅,并负责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工作。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为应急工作配置专用应急保障经费和装备,提供必需的经费、车辆和通讯器材。
3.领导小组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任务和职责,并对本预案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九、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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