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2101-0200-2021-00012
    • 备注/文号:泉开管办〔2021〕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21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创业1号楼入驻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5-21 11:47

      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区属各有关国有企业:

      《泉州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创业1号楼入驻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1日

      泉州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创业1号楼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孵化基地创业1号楼入驻企业管理,加快资本要素资源聚集,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入驻条件

      申请入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及管理机构和科技、金融、法律、会计等中介服务机构;

      2.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合法知识产权,且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办人为高层次人才的优先;

      3.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或创新载体;

      4.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落户企业。

      二、申请入驻程序

      (一)入驻申请应提交材料:

      1.入驻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创业计划书(仅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求);

      3.申请单位为已注册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法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拟新注册的企业,提供工商名称预核准书、法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申请入驻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250平方米。

      5.创业中心认为须提交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入驻评审

      1.创业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2.区分管领导召集科经局、财政局、创业中心、清濛开发公司相关负责人对初审合格企业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创业中心将评审结果反馈申请企业。

      (三)入驻办理

      1.申请者接到入驻通知后,与创业中心签订入驻协议,并在入驻协议签订后5日内与清濛开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安全责任协议后入驻。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则视同入驻企业放弃入驻,入驻资格自行终止。

      2.费用标准。采取先缴费后入驻方式,入驻企业场地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物业管理费(按套内面积计)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

      3.入驻企业必须在开发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属区外迁入或新注册的企业应在签订入驻协议后1个月内完成企业注册或场所地址变更等相关手续。

      三、入驻企业奖励

      企业获批入驻后的前三年期限内,每年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且纳税贡献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1000元,第一年按其财政收入贡献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其财政收入贡献区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其财政收入贡献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按年度兑现,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缴纳的场地租金总额。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落户企业按照招商协议执行。

      四、入驻企业管理

      (一)入驻企业首签协议期限为三年,入驻期限内对开发区财政收入贡献平均每年不低于10万元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有实际开展企业投融资服务及专业能力较强的中介机构,可在期满前两个月提出延长入驻期限申请,每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两年。

      (二)入驻时间超过一年,具有一定成长性、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创业中心申请扩增场地面积,经创业中心初审后,参照入驻评审程序报批。调整后的场所入驻期限按原入驻协议约定期限执行。

      (三)企业在不改变入驻申报的主营项目情况下可以进行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需提供名称变更情况说明、工商变更登记证明等材料上报创业中心备案;

      (四)入驻企业存在以下情况需退出:

      1.企业自愿申请退出。入驻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提前退出的,应向创业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同清濛开发公司结清场所租金等相关费用,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退出。

      2.责令退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创业中心有权终止其入驻资格,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孵化场地,并及时通知物业管理部门终止场所租赁协议和物业管理服务。逾期不办理的,由创业中心依法采取强制清退措施,物业管理部门依法追缴应缴的场地租金和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1)自行变更入驻项目或私下将场所转租、转借、转让的;

      (2)所关闭或只安排少数人员留守,时间超过一个月,经

      督促后仍未入驻运作的;

      (3)占用场地,持续两个月未开展与入驻项目相关的实质性经营运作的;

      (4)无故拖欠场所租金、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累计达一个季度,经多次催收后仍拒绝缴纳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造成安全事故产生重大经济损失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

      (7)违反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和入驻协议有关规定的。

      五、原入驻项目按原合同有关条款执行,合同到期后,合同自动终止。

      六、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孵化基地创业1号楼入驻企业的引进、管理和服务;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创业1号楼的场所租赁管理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泉开管〔2018〕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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