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2101-0200-2023-00016
    • 备注/文号:泉开管办规〔2023〕7号
    • 发布机构: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5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开发区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引领创新具体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3-12-25 16:17

        

    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企业: 

      《泉州开发区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引领创新具体措施》已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泉州开发区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引领创新具体措施 

     

      为持续激发我区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发展活力和创造力,助推制造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进一步支持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根据《泉州市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引领创新若干措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1.支持企业打造“灯塔工厂”。引导龙头骨干企业按照“灯塔工厂”评选标准打造智能工厂,建立国际一流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对被世界经济论坛认定为“灯塔工厂”的,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2.培育5G全连接工厂。在纺织鞋服等行业和领域,推动发展基础较好、需求较明确的企业主体,率先建设5G全连接工厂。对入选省工信厅认定的5G全连接工厂,给予一次性5万元区级奖励。(责任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3.培育智能制造工厂。支持企业围绕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全流程,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带动实现制造技术突破、工艺创新、场景集成和业务流程再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入选工信部、省工信厅认定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区级奖励。(责任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4.培育新模式新业态标杆企业。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支持工业企业发展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制造、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平台化设计等新模式新业态。对入选省工信厅认定的新模式新业态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区级奖励。(责任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5.支持企业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或产业园区平台共同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区级配套奖励。(责任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6.支持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类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区级配套奖励。(责任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7.支持企业建设工业设计中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区级配套奖励,升级予以补差奖励。(责任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8.支持企业参与共建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鼓励龙头企业对接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布局创新综合体、产业研究院,参与共建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对经认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区级配套补助。(责任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9.支持企业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区级配套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根据绩效评价情况,评价优秀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区级配套奖励,评价良好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区级配套奖励。(责任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10.支持龙头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异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和异地创新工作站。对经认定的异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对其年度投入建设运营经费,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市区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奖励,连续3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对经认定的异地创新工作站,给予10万元建设运营区级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11.落实营收首超奖励。实行龙头企业营收首超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分担。(责任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12.落实经营贡献奖励。对年产值增速达25%以上的龙头企业,企业连续三年地方经济贡献增速达10%以上的,以企业前3年区级经济贡献平均数为基数,按年度新增区级经济贡献部分的20%给予奖励;企业连续三年地方经济贡献增速达20%以上的,以企业前3年区级经济贡献平均数为基数,按年度新增区级经济贡献部分的30%给予奖励。本政策与龙头企业培优扶强、一企一策及其他经营贡献相关惠企政策,按“从优、就高”原则予以支持,以上单家最高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13.帮扶企业获市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落实帮代办服务,支持帮助市级工业龙头企业列入泉州市技术创新基金研发投入企业“白名单”,享受同等优惠利率的贷款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局、科技经济发展局)

      14.建立龙头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在落实市级行政审批帮代办服务的基础上,完善龙头企业挂钩服务机制,建立“绿色通道”,对龙头企业创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采取“一事一议”,专项解决。(责任单位:区直相关部门)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与其他区级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由科技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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