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2101-0200-2016-02769
    • 备注/文号:泉开管办〔2018〕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经济技术开发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2-09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利用空置厂房和土地进行二次招商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8-02-09 10:58
    泉开管办〔2018〕14号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利用空置厂房和土地进行二次招商若干措施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
    《泉州开发区关于鼓励利用空置厂房和土地进行二次招商的若干措施》已经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泉州开发区关于鼓励利用空置厂房和土地进行二次招商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开发区腾笼换鸟示范区建设,建立空置厂房和土地二次招商的良好机制,吸引一批优质企业入驻,就推进空置厂房和土地二次招商提出如下鼓励措施:
    一、空置厂房承租补助
    对通过二次招商新引进的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以租赁协议签订时间为准)3年内,在区内年度纳税每平方米达到300元及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新引进企业每年每平方米24元的租金补助;在区内年度纳税每平方米达到1000元及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新引进企业每年每平方米50元的租金补助。以上补助逐年考核兑现。
     二、空置厂房招商奖励
    对区内企业利用空置厂房引进世界500强上榜企业(以入驻当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前500家跨国公司为准)来开发区设立地区总部、投资研发中心且项目投资超过2亿元的,经确认且注册成立、资金到位、建成运营后,一次性给予出租企业30万元的招商奖励。
    三、土地竞买及受让补助
    鼓励企业参与法院拍卖或土地二级市场转让取得开发区的土地及厂房。经法院拍卖或土地二级市场转让取得,并入驻生产经营的企业,自取得土地起第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开发区累计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的,按土地竞得或受让时缴纳的增值税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其他事项
    1、本措施适用于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利用清濛园区停产、空置低效的厂房和土地开办业务的新引进企业及出租企业。
    2、新引进企业入驻时间以租赁协议签订时间为准;使用面积以租赁协议签订的房屋出租面积为准,包括厂房、办公室、展示厅、仓库及宿舍等;纳税总额按泉州开发区财政收入统计口径计算,不包括稽查补缴税款、滞纳金和教育附加等。
    3、新引进企业区入驻均须在开发区招商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方可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奖励或补助。招商服务中心帮助区内企业进行招商推介,并负责核实备案资料。
    4、本措施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开发区其它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涉及多项优惠政策的,可选择优惠幅度最高的执行。
    5、上述奖励及补助由企业向招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招商服务中心会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初审,报管委会领导批准后逐年给予兑现。
    6、本措施由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解释,具体的解释工作由科技经济发展局负责。
    7、本措施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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