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泉州凡美鞋业有限公司成品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时间:2024-01-11 16:25 浏览量:
  泉开环评函20241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泉州凡美鞋业有限公司

成品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泉州凡美鞋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益琨(泉州)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凡美鞋业有限公司成品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位于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崇宏街230号的泉州凡美鞋业有限公司成品鞋生产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规模年产成品鞋200万双,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泉州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废水年允许排放总量≤0.27万吨,只允许设置一个规范化排污口。

2、项目制鞋成型中的刷胶、破底、破面、热定型、补胶工序应在密闭车间进行,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废气净化处理设施净化处理后通过一根高度不低于15米排气筒引至屋面排放,尾气排放执行《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1标准限值要求;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苯、甲苯、二甲苯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排放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限值要求。

3、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废活性炭应配套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原料空桶贮存须符合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并保留凭证;边角料统一收集后收集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出售给可回收部门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统一由环卫部门清运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专用章(泉州开发区)

                            2024年1月11日

 

 

 

抄送:益琨(泉州)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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