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经本机关调查核实,于2025年8月18日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泉人社工认开字〔2025〕54号),认定朱舒琳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因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泉人社工认开字(2025)54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69号三楼301
联系电话:22350616
特此公告。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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