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强化厂房仓库火灾防控工作十五条措施
时间:2022-12-22 15:40 浏览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深入推进我区厂房仓库火灾突出风险治理,坚决守牢消防安全底线,切实维护全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制定以下防范措施。

  一、坚决守住“不亡人”底线
  (一)严禁在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违规住人。
  (二)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三)严禁在门、窗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企业单位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做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本工种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新入职员工、危险工艺工段操作人员必须全部接受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坚决筑牢“少起火”防线
  (五)厂房、仓库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阻燃硬质塑料套管保护,不得裸露敷设或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铜铝线间不得直接搭接,必须使用专用连接器进行连接。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下班前应及时关闭电源。
  (六)可燃材料仓库内不应使用卤钨灯、白炽灯等高温灯具,应更换LED等节能冷光源灯具或采取防火隔热措施。生产加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选用防爆灯具。
  (七)厂房、仓库内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使用,应结合实际设置过载保护、漏电保护装置,插座等电源连接部位附近禁止堆放可燃物品、材料。
  (八)严禁未经审批、未落实现场保护措施进行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焊、切割等特种作业。
  三、坚决稳控“不扩大”实线
  (九)生产加工场所和储存场所等不同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必须设置物理分隔,不得设置在同一空间;火灾风险较高的生产工段(鞋材照射、调胶、喷漆等)、消防重点部位(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应重点防控,严格落实防火分隔、专人管理、限量存放、应急处置等措施。
  (十)厂房仓库建筑对外出租时,必须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出租方应当严格控制出租给火灾危险性相同、业态相近的企业,并按规范标准做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同一楼层空间出租给多家企业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并满足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十一)使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危险物品时,应在场所的醒目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告知牌,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
  (十二)生产加工工程中会产生可燃粉尘、棉絮、纤维等的场所,必须定期整理清扫、通风除尘,鼓励采取技术措施改进作业方式,严防易燃可燃物堆积漂浮。
  (十三)仓库内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物品严禁混合堆放,每个货物堆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摆放必须符合“五距”要求(“五距”即:①垛与顶距不小于0.3m;②垛与灯距不得小于0.5m;③垛与墙距不小于0.5m;④垛与柱间距不小于0.3m;⑤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
  (十四)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和防火分隔。
  (十五)严禁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楼顶疏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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