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开发区稳定就业支持企业用工十条措施
时间:2020-02-26 20:44 浏览量:

泉州开发区稳定就业支持企业用工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部署推进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视频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福建省《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工作的通知》和泉州市《关于加强用工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应对新冠状肺炎疫情扎实做好稳定就业工作,保障我区企业用工需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稳定就业支持企业用工十条措施。

       一、引才奖励。对企业新引进的,且从未在泉州开发区就业过的下列人才,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交医社保的,分别给予不同金额的补助。(1)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每引进1人给予奖励1万元;(2)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每引进1人给予奖励5000元;(3)35周岁以下、本科毕业生,每引进1人给予奖励1000元。
      
二、人才补助。对2020年3月31日前到泉州开发区恢复工作或新就业创业、并在2020年6月30日前认定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在编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3层次每人补助3000元,4—5层次每人补助1500元,6—7层次和区级人才每人补助500元,高层次人才团队每个补助10万元。
      
三、支持企业“点对点”接回新老员工。对来源地相对集中的非疫情重点地区新老员工,鼓励企业包车(含列车车厢、飞机) 、拼车等方式接回。在疫情响应期间,向人事劳动局报备后,由企业包车接回的,可按企业赴外地招工引才补贴标准,分别给予赴省外、省内其他地区企业5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劳务补助(最多补助2次)。
      
四、扶持企业设立“老带新奖励”制度。对我区有设立“老带新”工作制度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且介绍入职的新员工(不包括区内其他企业员工流动入职的),按老员工带的新员工数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发放一次性实习见习补贴。鼓励泉州市职业院校技校学生在符合疫情防控条件下参加实习实训,对在就业见习基地实习3个月以上的泉州市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发放一次性实习补贴900元(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3个月;积极引导未就业毕业生支持企业复产,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的见习单位,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在疫情存续期间,可采取按月、按实际见习期限发放补贴。
      
六、进一步深化劳务合作。进一步加强与省外劳务输出地区对接,引导省外务工人员有序来开发区就业。在摸清区内企业用工情况的基础上,通过信息网络平台(人力资源招聘网站、泉州开发区政府网、微信平台、泉州人才市场网等)发布区内企业用工需求信息,依托市级招聘网站组织企业参加实时互动的线上网络招聘活动,协助企业做好用工信息发布,引导有意愿的人员到我区企业就业。在疫情期间,协调输出地人社部门做好“两有一可”(有组织进行外出前健康状况核查监测、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和可追溯外出务工人员信息台账),帮助企业引进排查可靠的务工人员,优先保证重点企业用工。
      
七、支持平台调剂用工。鼓励淡旺季、用工峰谷、工人余缺企业间“转岗共享”。2020年2月至疫情解除后,对各类用工调剂平台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经工信部门认定、列入应对疫情有关工作机构确认的口罩和防护服生产企业)开展用工调剂,调剂用工数10人及以上的给予平台每人补助2000元。
      
八、进行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在疫情响应期间,对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减员率不高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62%)、连续生产的重点企业(经工信部门认定,疫情存续期间每月用电量或用气量均不低于2019年12月的70%),按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数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2020年春节不停工连续生产稳就业奖补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
      
九、进行一次性稳岗失业保险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在5.5%以内)的参保企业,按照2019年度缴交失业保险的50%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参保员工数给予返还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
      
十、进行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在疫情存续期间,对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坚持生产的企业(经工信部门认定、列入应对疫情有关工作机构确认的口罩和防护服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奖补标准为按照该企业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人数(连续工作不少于10天)每人每天补助100元,每家企业最长补助期限为30天。

  上述涉及资金补助的项目,如与相关规定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未尽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以上措施由人事劳动局、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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