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鑫诚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时间:2019-07-15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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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泉环罚〔2019〕392号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鑫诚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31MWDQ6D
法定代表人:李凯
详细地址: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泰路9-3号综合楼五层
你单位位于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泰路9-3号综合楼五层,企业法人为李凯。你单位主要从事展架、道具制造及销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5月29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该项目于2018年3月份搬到现址,2019年3月份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已建成的生产设备有:自动裁板机1台、雕刻机1台、激光切割机1台、抛光机1台、修边机3台、氩弧焊机4台;主要生产工艺为下料(机械雕刻-裁板-激光雕刻-修边-抛光)-拼接-焊接-组装-成品。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9年5月29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5月29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19年5月29日的现场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19年7月9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款第三小点“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建设,处总投资额1.5%以上2.5%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一)行政命令
1.责令停止生产,未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前不得投入生产;
(二)行政处罚
2.罚款贰拾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本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账户名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帐 号:35050165684000000137
执法机关名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项目全称及编码:其他罚没收入 713
转帐凭证(汇兑凭证)的附言栏应注明“缴交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罚款”
本机关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服务大楼二楼
联系电话:22353053
传 真:2235305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或者向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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