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超进鞋材有限公司EVA粒料、EVA鞋底、MD鞋底及组合鞋底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超进鞋材有限公司EVA粒料、EVA鞋底、MD鞋底及组合鞋底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2年5月10日—5月16日(5个工作日)。
一、 项目名称:泉州超进鞋材有限公司EVA粒料、EVA鞋底、MD鞋底及组合鞋底生产项目。
二、 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崇祥街3号。
三、 建设单位:泉州超进鞋材有限公司。
四、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辽宁丰木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泉州超进鞋材有限公司筹建,总投资950万元,选址于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崇祥街3号,占地面积3733m2,总建筑面积9000m2,年产EVA粒料1000吨、一次EVA鞋底250万双、二次MD鞋底300万双、组合鞋底150万双。公司职工人数300人,其中120人住厂,厂区内不设置食堂,年工作300天,其中二次发泡车间实行三班倒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时;锅炉日工作时间24小时;除此之外其他车间均实行一班工作制,每班工作10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2.大气环境:
项目贴合、照射、烘干、造粒、射出成型、发泡、密炼、开炼等工序应在密闭车间进行,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废气处理设施净化处理后经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贴合、照射、烘干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表1标准限值要求;造粒、射出成型、发泡、密炼、开炼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要求;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苯、甲苯、二甲苯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56-1996)表2一级排放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限值要求。锅炉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打粗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3.噪声环境:
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配套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废原料空桶贮存须符合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并保留凭证;废包装材料、边角料及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定期委托有关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无
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未硬性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开展公众参与调查。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2358187 22353053
传真:0595-22353050
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窗口
邮编:3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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